電動車
做電動車一陣子了。在這行業中有一些心得,希望能藉著網路與大家分享。
2010年8月17日 星期二
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
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5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8003780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一條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指取得交通部核發電動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證明者。
第 三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及資格,為我國國民在國內新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補助之電動自行車,並於國內使用者,每人限補助一輛。
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及其經銷商所購買車輛不予補助。
第 四 條
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檢具電動自行車補助資格申請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六份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交通部核發之電動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證明影本及車型照片。
二、廠商保證書。
三、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年生產規模或國外原廠代理商預計每年進口數量。
四、電動自行車性能及詳細規格。
五、電動自行車主要元件及成本分析。
六、電動自行車銷售價格及一年預估銷售數。
七、電動自行車之車架號碼編碼方式說明,內容至少應包含廠商代碼、生產地區代碼、車型代碼、年份代碼及流水號等編碼方式說明,並檢附烙印於車架明顯處之車架號碼相片。
八、車主手冊,應包含電動自行車詳細使用、保養方法及一定期限或使用里程之保固。
九、售後服務體系、經銷商名冊、收費標準及執行方式。
十、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 五 條
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第 六 條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每一輛車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新臺幣三千元。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助。
第 七 條
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委託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明影本。
三、購車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註明申請補助者姓名及車架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補助者姓名或車架號碼者,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於人工手寫處加蓋發票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四、由申請補助者簽署之電動自行車正確使用方法宣導單。
五、整車及車架號碼相片。
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購買電動自行車者,應簽署切結書切結並未重複申請休假補助。
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彙整申請資料並填具總申請表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第 八 條
購買符合補助資格電動自行車之補助費用,應於購車時直接折抵購車費用並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撥補助款予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審核通過補助之電動自行車執行新車抽驗,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予以配合,未配合或抽驗判定不合格者,廢止該車型電動自行車之補助。新車抽驗規範如附件。
第 十 條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前項不實造假情事,屬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廠牌電動自行車之補助資格;屬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屬經銷商所為者,經要求改善仍不改善累計達三次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廠牌電動自行車之補助資格。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電動自行車新車抽驗規範
一、目的:
對於已上市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資格之電動自行車實施新車抽驗,以驗證其配備及性能是否與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補助款所提報內容相同。
二、有關新車抽驗之相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新車抽驗通知時詳細說明。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在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應立即配合新車抽驗相關作業。
三、新車抽驗數量以每車型每年至少得抽驗一部為原則。
四、測試相關事項:
(一)中央主管機關執行抽驗,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將抽驗電動自行車送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機構接受測試,所有費用由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負擔。
(二)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對抽驗之電動自行車有任何異議,或因故致無法測試時,在測試前應事先指明,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對該車修理、調整以回復至合理操作可以測試狀況。中央主管機關認為該抽驗電動自行車已不具代表性時,得取消該車測試資格,另行選取測試車遞補。
(三)測試後不得對該測試車提出任何異議。
五、型式確認:
抽驗之電動自行車,其配備及設定與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資格核定時之配備及設定應一致,若不一致則判定為新車抽驗不合格。
六、測試項目及方法: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實施電動自行車新車抽驗時指定測試項目,測試項目以廠商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時之審查項目為範圍,其測試方法以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所訂之測試方法為原則。
七、為使測試結果穩定,所抽驗之電動自行車得由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以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所訂之測試方法先行暖測。
八、抽驗電動自行車時測試不合格之項目,其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得要求重測一次,或逕行要求判定初測不合格:
(一)該測試車在未移除相關測試裝置前,才能要求重測。
(二)進行重測時不得做任何修理、調整或測試。
(三)電池得恢復至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所規定之測試前準備狀態。
(四)重測之測試結果應視為最終結果。
九、初測判定不合格時,其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於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翌日起四星期內,可提出要求複測:
(一)複測之取樣數由廠商自行決定,但不得少於初測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數量之二倍。
(二)複測電動自行車之選擇、暖測、測試相關事項與初測相同。
(三)複測不合格之項目,其製造廠或代理商在該測試車未移除相關測試裝置前,可要求重測一次。複測重測之測試結果應視為最終結果;複測重測時不得做任何修理、調整或測試。
(四)重測時雖判定合格,但初測或複測不合格之電動自行車,仍須說明不合格之原因及改正措施,並檢附測試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十、測試結果
有以下情況則判定為抽驗不合格:
(一)初測最終結果有任何一輛抽驗車輛之測試結果低於申請補助資格時之標準。
(二)複測測試結果之平均值低於申請補助資格時之標準。
(三)複測結果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抽驗車輛,其測試結果低於申請補助資格時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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